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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类别:制度建设 作者:裴照云 日期:2018/06/27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或报到后一周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须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具体规定详见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按规定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或患传染性疾病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正常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没有正当理由四周内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的考核标准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基本要求为准。

第八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采用书面考核(闭卷、开卷)、实际操作、上机考试、调研报告、毕业设计等形式。顶岗实习考核实行学院和企业共同考核的评价机制。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具体规定详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以学生量化管理成绩为重要参考,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规定详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等要求,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一条 凡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

(三)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实行缴费重修制,各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组班重修、插班重修、自学重修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第三学年综合实践、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届或者由各系(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须进行重修。

(二)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系(院)和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五条 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实践环节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被学院录取注册学籍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学院、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三)拟转入高校与学院在同一城市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报教育厅批准后办理。具体规定详见《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鲁教学发20152)。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转学和转专业前已修的课程根据学分互认方法承认已修学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所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续修,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未参加期末考试而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退役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联系本人的,由学院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往学生家庭的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重修合格后,随下一级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不颁发毕业证书:

(一)未修满各专业人才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二)未修满公共选修课程6学分的;

(三)未修满素质教育拓展8学分的;

(四)未修满创新创业实践4学分的。

第三十八条 凡要求延长学制的学生,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经系(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对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

(一)毕业生基本信息审核:各系(院)在每年11月份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实基本信息。

(二)毕业生成绩审核:毕业前由系(院)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通过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对毕业生成绩进行核查。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按延期毕业处理。

第四十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可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条文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务处

20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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